你可能會想,反正雙方確實有往來,就互相開發票來對應金額,帳面上也比較好看。但你知道嗎?這種看似「方便」或「聰明」的做法,其實可能讓你和你的公司走上違法之路,面臨鉅額罰鍰甚至刑責!
這篇文章將揭開「對開發票」的真相,讓你清楚哪些情況是合法的財稅安排,哪些則是稅務地雷,萬萬不可碰!
什麼是「對開發票」?
對開發票,又常被稱為「互開發票」、「循環交易」、「互為買賣人」,是指兩家公司彼此開立金額相近甚至相同的發票,例如A公司對B公司開立一張發票,同時B公司也對A公司開一張相等金額的發票。
在沒有真實交易或提供實際勞務、貨物的情況下,這樣的行為極可能構成虛開統一發票,依據《稅捐稽徵法》、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及《刑法》相關條文,可能被裁罰甚至移送偵辦。
兩家公司互開發票:合法嗎?
並非所有互開發票都違法,若有實質經濟交易背景,並符合稅法規定,部分情況下是合法的。
合法情況例如:
- 租地建屋:若地主提供土地、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,完工後房屋登記於地主名下,建設公司實際負擔的營造成本,視為未來租金預付。此時雙方皆屬營業人,應依照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8條規定互開發票:
- 地主應開立「租金收入」發票。
- 建設公司則需依提供勞務開立「營造工程」發票。
- 售後租回交易:此類交易常見於設備融資中,A公司將資產出售給B公司,隨即再從B公司租回該資產。雖有形式上的買賣,實質上屬於融資行為。根據會計準則及稅務慣例,此交易不應認列銷售收入,而是將差額視為利息費用,在租賃期間內攤銷。此類交易可在法律認可的框架下互開發票,但必須具備完整的合約與租賃安排。
不合法情況
- 虛增營業額,意圖向銀行詐貸:公司透過互開發票來增加營業額,藉此向銀行詐貸。
- 逃漏稅:公司藉由互開發票,虛報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,藉此逃漏營業稅。
- 無實際交易: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,開立發票。
- 以少報多:營業人間互有交易,但僅就差額開立發票。
- 集團企業互換發票:集團企業總分支機構間互借或互換統一發票。
- 存貨融資借款:公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,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,但該交易本質是融資借款,並非商品買賣交易,所以不得認列銷貨收入。
「對開發票」合法 vs. 不合法情境對照表
| 交易情境 | 合法性 | 關鍵說明 |
| 租地建屋 | 地主開租金發票,建商開房屋成本發票。 | |
| 售後租回交易 | 實質為融資,僅就差額認列利息費用。 | |
| 虛增營業額 (為詐貸) | 無真實交易,意圖美化財報騙取銀行貸款。 | |
| 虛報進項稅額 (為逃稅) | 無真實交易,目的在於逃漏5%營業稅。 | |
| 僅就交易差額開立 | 未依完整交易金額開立,短報銷售額。 | |
| 集團企業互換發票 | 發票不得轉供或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。 |